2015民终162号王朝江、松原市润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案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33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润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乡建筑装饰材料市场。组织机构代码:57409875-6。

法定代表人:宋淑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从丽华,松原市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朝江,男,1977年11月7日生,蒙古族,现住前郭县。

上诉人松原市润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朝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4宁民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松原市润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淑芳及其委托代理人从丽华、被上诉人王朝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4宁民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芳 

代理审判员   陈洪林

代理审判员  于 航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员 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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