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微与魏洪晶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36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2981号

原告丁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魏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现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150元,余款1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吕洪洲

审 判 员  吕秀贤

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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