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春与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3289号
原告刘淑春,户籍地扶余市,现住址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孙井华,扶余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柏林,户籍地扶余市,现住址天津市虹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春与被告刘柏林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淑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秀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