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春与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36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3289号

原告刘淑春,户籍地扶余市,现住址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孙井华,扶余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柏林,户籍地扶余市,现住址天津市虹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春与被告刘柏林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淑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秀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浩然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