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荣与吴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37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3732号

原告曾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吴某某,1993年1月 14日生,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秀贤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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