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与杨鑫磊、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37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3287号

原告王辉,现住扶余市。

被告杨鑫磊,现住扶余市。

被告王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元,由原告负担218元,余款 21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吕洪洲

审 判 员  吕秀贤

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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