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号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39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林民初字第240号

原告:史启林,男,+1978年1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安图县。

委托代理人:裴晓君,吉林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金良,男,1958年6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启林诉被告牛金良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启林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启林诉被告牛金良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启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余150.00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马 延 青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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