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71王富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39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富(反诉原告),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现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代理人:田永宽,男,1976年8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一伟,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有(反诉被告),男,1960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代理人:王金锁,男, 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上诉人王富与被上诉人王长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4)长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富的委托代理人田永宽、王一伟,被上诉人王长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王富。

审 判 长  于福桐

审 判 员  邰伟莉

代理审判员  邵国政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段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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