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102杨明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40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男,1943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肖淑荣,女,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李峰,乾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吉林省乾安县供电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吉林省乾安县乾安镇北转盘实验小学对过,组织机构代码702239374。

法定代表人:王中挥,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云龙,男,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职员,住吉林省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冬梅,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明与被上诉人国网吉林省乾安县供电有限公司(下述简称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吉乾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杨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淑荣、李峰,被上诉人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云龙、张冬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乾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杨明。

审 判 长  于福桐

审 判 员  邰伟莉

代理审判员  邵国政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段贵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