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104徐侠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侠,女,1971年9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代理人:康春梅,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清泉,男,1950年10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代理人:王奎刚,长岭县长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徐侠与被上诉人高清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徐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侠及其委托代理人康春梅,被上诉人高清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奎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徐侠。
审 判 长 于福桐
审 判 员 邰伟莉
代理审判员 邵国政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段贵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