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38张建东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40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6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东,男,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冯景峰,松原市鼎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松江蔬菜果品交易中心,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前进街,组织机构代码证75362879-1。

法定代表人:黄学义,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焕成,松原市兴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建东与被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松江蔬菜果品交易中心(下述简称松江蔬果交易中心)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建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建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景峰、被上诉人松江蔬果交易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董焕成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建东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建东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建东撤回上诉,双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张建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张建东负担,剩余21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张建东。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福桐

审 判 员  邰伟莉

代理审判员  邵国政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段贵斌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