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XX诉贾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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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3:40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529号

原告魏XX。

被告贾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XX诉被告贾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吴昕昕

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

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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