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号申永刚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41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永刚,男,1970年9月30日生,蒙古族, 农民,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寿全,男,1962年10月17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前郭县。

上诉人申永刚因与被上诉人吴寿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或者发回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永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申永刚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元,由上诉人申永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福桐

审判员  贾艳泽

审判员  李 铭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文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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