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8佟利山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0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佟利山,男,1953年10月16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桂范,女,1953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艳华,女,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乾安县。
上诉人佟利山因与被上诉人宋桂范、崔艳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佟利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佟利山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佟利山撤回上诉,双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佟利山负担,本院退给上诉人佟利山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于福桐
审 判 员 邰伟莉
代理审判员 邵国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段贵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