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号葛连成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41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住所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宇开发大厦6层,组织机构代码证72486150-0。

代表人:赵志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宇琦,吉林国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晓爽,男,汉族,1988年3月8日生,职员,住前郭县育才街,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连成,男,1974年4月18日生,蒙古族,无业,住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斯琴,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2391264-0。

代表人:曲文星,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华,男,1976年7月30日生,汉族,科员,住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54号1栋1门102室,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住所前郭县民主街保险公司宿舍楼HZ,机构代码94506426-5。

代表人:王立新,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雪,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连成、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以下简称松原财产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4090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松原平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宇、白晓爽,被上诉人葛连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斯琴,被上诉人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委托代理人张立华,松原财产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东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4090号民事判决;

发回前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320元,由本院退给上诉人松原平安保险公司。

审 判 长  于福桐

审 判 员  宋作霖

审 判 员  邰伟丽

审 判 员  刘祥芬

代理审判员  邵国政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段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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