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号高怡璇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4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怡璇,女,2005年8月18日生,汉族,学生,住前郭县。
法定代理人高正伟,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前郭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海,男,1959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义珍,女,1955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地址松原市锦江南街505号,组织机构代码72955873-8。
负责人杨洪志,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万利,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1033号,组织机构代码77105391-X。
负责人黄庆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洪伟,吉林车洪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怡璇、张福海、李义珍、上诉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松原铁通分公司)因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2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怡璇的法定代理人高正伟及委托代理人张长江、上诉人松原铁通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万利,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车洪伟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张福海、李义珍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十六)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2941号民事判决;
发回前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6000元,退给上诉人高怡璇3000元、松原铁通分公司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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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于福桐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文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