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宁佳尧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42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松民一终字第1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佳尧,男,2001年5月1日生,汉族,学生,住吉林省长岭县。

法定代理人宁玉柱,男,1976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东旭,男,1999年1月7日生,汉族,学生,住吉林省长岭县。

法定代理人韩财,男,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岭县永久镇中学,住所吉林省长岭县永久镇,组织机构代码41285321-0。

法定代表人赵晓非,校长。

委托代理人金立波,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该学校主任,住长岭县.

上诉人宁佳尧、韩东旭因与被上诉人长岭县永久镇中学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东旭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宁佳尧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意以“被上诉人长岭县永久镇中学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与韩东旭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韩东旭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宁佳尧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韩东旭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宁佳尧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宁佳尧撤回原审起诉;

四、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

二审诉讼费本院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宁佳尧负担250元,韩东旭负担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于福桐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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