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洪祥与王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民再字第5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吴洪祥,男,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军,男,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
吴洪祥因与王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通法向民初字第126号判决书,向检察机关申诉。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白检民监(2014)74号民事抗诉书,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白城民抗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案再审过程中,申诉人吴洪祥申请撤回申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13)通法向民初字第126号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包+玉+龙
审++判++员++++张+明+红
审++判++员++++赵++++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