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国全与康志强、赵凤杰及第三人通榆县良井子畜牧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42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民重初字第16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夏国全,男,蒙古族,工人,现住通榆县。

被告:康志强,男,蒙古族,、工人,现住通榆县。

被告:赵凤杰,女,汉族,工人。

第三人:通榆县良井子畜牧场

法定代表人:张立军+党委书记+场长。

委托代理人:朱宏+通榆县良井子畜牧场副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国全诉被告康志强、赵凤杰及第三人通榆县良井子畜牧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国全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国全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国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夏国全负担。

审++判++长++包+玉+龙

审++判++员++赵++++亮

人民陪审员  陈秀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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