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吉林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施工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执恢字第50-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长宁南街658号,组织机构代码68695309-1。
法定代表人武忠旭,行长。
被执行人吉林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施工处。
法定代表人孙延刚,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1日制发(2002)前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告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施工处给付原告借款209 000元,此款在2002年8月31日前给付50 000元,2002年9月30日前给付100 000元,余款59 000元在200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4.4‰计息到执行终结止(在执行中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55 838.11元)。案件受理费5 645元由被告负担。2003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09年2月19日提级至本院执行。
执行中,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02)前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包琦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