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英慧与孙娇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兴民初字第522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夏某某,男,汉族,职员,现住通榆县。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薛+向+瑞
人民陪审员 韩喜权
人民陪审员 杨巍森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宫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