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立志与李洪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43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兴民初字第516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汪立志,男,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

被告李洪生,男,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薛+向+瑞

人民陪审员  韩喜权

人民陪审员  杨巍森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宫亦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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