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157 修正 张国友判决书

文 /
2016-07-18 23:43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57号

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修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艳,女。

被告张国友,男,57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张国义,男,50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友、张国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20.00元,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于慧燕

审 判 员  陈雪梅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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