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有全与王立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民再字第3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王丽苹,女,汉族,农民,现住河南省南马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杨有全,男,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
杨有全与王立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通法鸿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向检察机关申诉。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白检民监(2014)90号民事抗诉书,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白城民抗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案再审过程中,申诉人王丽苹申请撤回申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恢复对本院(2013)通法鸿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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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