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有全与王立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44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民再字第3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王丽苹,女,汉族,农民,现住河南省南马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杨有全,男,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

杨有全与王立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通法鸿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向检察机关申诉。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白检民监(2014)90号民事抗诉书,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白城民抗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案再审过程中,申诉人王丽苹申请撤回申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恢复对本院(2013)通法鸿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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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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