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706丛文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44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706号

原告丛文滋,男,68岁,汉族,通化市人,农民,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曹守业,男,57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文滋与被告曹守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丛文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军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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