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726董树雷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726号
原告董树雷,男,46岁,汉族,现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通化市东昌区东宇装饰材料厂。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树雷与被告通化市东昌区东宇装饰材料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树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军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大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