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621赵秀英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48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621号

原告赵秀英,女,66岁,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原告钟颖思,女,31岁,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原告钟依言,女,19岁,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硕,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颖(曾用名王玉),女,34岁,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英、钟颖思、钟依言与被告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于慧燕

审判员  李海军

审判员  陈雪梅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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