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431郑福来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51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431号

原告郑福来,男,68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李春尧,男,68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福来诉被告李春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福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于慧燕

审判员  李海军

审判员  陈雪梅

二O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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