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孙铁仁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55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99号

 

原告:吉林市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帕萨迪纳小区9号楼1001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玥辰,该公司职员。

被告:孙铁仁,男,1970年7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铁仁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周梁玉

人民陪审员  杨俊华

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译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