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广玉与被上诉人陈福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9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广玉,男,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朝阳山镇。
委托代理人:孔祥发,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福,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朝阳山镇。
委托代理人:陈强,1972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朝阳山镇。
上诉人马广玉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广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上诉人马广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马广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广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