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桂华与周全志、周桂芹、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大蓝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5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桂华,女,1963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

委托代理人:王凤来,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宪莹,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全志,男,1933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

委托代理人:康泽,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桂芹,女,1961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

委托代理人:康泽,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大蓝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 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

法定代表人:景伟民,村长。

委托代理人:金春子,妇女主任。

上诉人周桂华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吉丰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吉丰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春梅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

二○一五年五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思维

(此件共2页,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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