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民诉张晓鑫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57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14号

原告:马民,男,59岁。

被告:张晓鑫,男,5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民与被告张晓鑫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民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民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67元,免收。

审判长  冷启超

审判员  林程程

审判员  马 影

二 O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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