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雪娇与海洪峰离婚纠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60号
原告:段某某,女,28岁。
被告:海某某,男,3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段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段某某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段某某负担150.00元,退回段某某150.00元。
审 判 长 曹媛媛
人民陪审员 武文杰
人民陪审员 韩艳凤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