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雪娇与海洪峰离婚纠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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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3:57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60号

原告:段某某,女,28岁。

被告:海某某,男,3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段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段某某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段某某负担150.00元,退回段某某150.00元。

审 判 长  曹媛媛

人民陪审员  武文杰

人民陪审员  韩艳凤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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