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臣与好运石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600号
原告:李国臣,男,36岁。
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好运石材厂,住所:吉林省蛟河市。
经营人:由能好,男,54岁。
被告:由能好,男,54岁。
原告李国臣诉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好运石材厂、由能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李国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李国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李国臣负担。
审 判 长 曹媛媛
人民陪审员 林 杰
人民陪审员 杨春园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