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岩诉吴靖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27号
原告:冯岩,男,197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孙强,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靖革,男,197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冯岩诉被告吴靖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冯岩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原告冯岩名下的房籍(所有权证号S000259674号),时间为两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告吴靖革名下的(品牌: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081132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为两年。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审判员 苏晓秋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