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岩诉吴靖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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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3:58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27号

原告:冯岩,男,197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孙强,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靖革,男,197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冯岩诉被告吴靖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冯岩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原告冯岩名下的房籍(所有权证号S000259674号),时间为两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告吴靖革名下的(品牌: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081132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为两年。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审判员  苏晓秋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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