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曲雅娟、常树超、孙奇峰、杜柏玲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41号
原告:吉林市昌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的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红岩,该公司职员。
被告:曲雅娟,女,汉族,1973年5月5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常树超,男,汉族,1966年7月27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孙奇峰,男,汉族,1969年5月2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杜柏玲,女,汉族,1972年10月1日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吉林市昌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被告曲雅娟、常树超、孙奇峰、杜柏玲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吉林市昌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吉林市昌亨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下的房籍(所有权证号G21-037383号),时间为两年。
二、查封被告常树超所有的位于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富屯村烧砖厂内的砌块成型机(规格QT5-15)主机一台、搅拌机(规格TS500双轴)一台,皮带输送机一台、模具两套原地查封,时间为两年。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审判员 苏晓秋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