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立晶诉井丽丽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8号
原告:佟立晶,女,1975年1月23日生,满族,无职业,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井丽丽,女,1973年6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吉林市。
原告佟立晶诉被告井丽丽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佟立晶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佟立晶名下的(产权证号 S000300560号 面积 229.07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告井丽丽名下的(建筑面积223.01平发米),备案号为100123720101221066.查封期限为二年。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姜淑清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苏晓秋
二0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