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山诉李桂萍借款纠纷保全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42号
原告:李青山,男,汉族,1956年8月10日生,干部,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李桂萍,女,汉族,1965年4月3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李青山诉被被告李桂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李青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原告李青山名下的房籍(所有权证龙字第S130008301号),时间为三年。
二、查封被告李桂萍所有的房屋产籍(所有权证乡镇字第G35-082091号,时间为三年。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审判员 苏晓秋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