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汇丰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诉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世纪城市基础设施有限公司、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赫文及第三人蛟河市人民政府建筑施工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225号
原告:吉林省汇丰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辛丽,男。
委托代理人:代唯一,吉林待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吉林省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
负责人:陈德庭,男。
委托代理人:牛元草,吉林省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
被告:世纪城市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1198号硅谷大厦1199号。
法定代表人:William Charles Morro,男。
委托代理人:齐晶,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42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黄亚娟,女。
委托代理人:苏矣,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赫文,男,满族,54岁。
委托代理人:孙立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蛟河市人民政府,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谢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汇丰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世纪城市基础设施有限公司、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赫文及第三人蛟河市人民政府建筑施工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汇丰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汇丰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汇丰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免收。
审 判 长 张海军
人民陪审员 王广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