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连与孙永平离婚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58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340号

原告:张某某,女,74岁。

被告:孙某某,男,7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张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某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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