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慧诉吉林市瀚森电气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16号
原告:张继慧,男,1978年8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庄德书,男,1975年12月8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吉林市翰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维令,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继慧诉被告庄德书、吉林市翰森电气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张继慧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宫海茗名下的产权证号 S000093148号房籍,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被告吉林市翰森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的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姜淑清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苏晓秋
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