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宝臣诉杨淑珍等返还原物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立保字第3-2号
申请人:高宝臣,男,汉族,1953年11月12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孔凡静,女,1976年11月30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杨淑珍,女,1959年4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昌民立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华润万家超市应付杨淑珍租金956,092.22元及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房籍(产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龙字第Y000004931号),现因被申请人提出的保全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停止支付华润万家超市应付杨淑珍租金956,092.22元;
解除查封担保人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房籍,产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龙字第Y000004931号。
审判长 曹 红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苏晓秋
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