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敏诉被陈济桥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49号
原告:王丽敏,女,汉族,1952年5月26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陈济桥,男,汉族,1984年9月18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王丽敏诉被被告陈济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王丽敏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王海峰名下的房籍(房权证昌字第S120016930号,面积174.49平方米),时间为三年。
二、查封被告陈济桥所有的房屋产籍(登记号DJ00081399,面积133.17平方米),时间为三年。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审判员 苏晓秋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