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寓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大鹏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3:59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昌民督字第7号

 

 

(2013)昌民督字第7-1号

申请人吉林市寓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钟宪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丽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斌,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大鹏,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吉林市寓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3年6月13日发出(2013)昌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大鹏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被申请人已提出异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3年6月13日发出(2013)昌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员  姜淑清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许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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