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丽菲诉吉林市华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等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24号
原告:贾丽菲,女,汉族,1973年3月7日生,无职业,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何波,女,满族,1969年5月18日,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贾丽菲诉被告何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贾丽菲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张涵宁名下的产权证号 GX000025043号 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贾丽菲名下的产权证号S000286763号 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告何波名下的产权证号S000222416号 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审判员 苏晓秋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