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厚诉金璐璐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54号
原告:刘忠厚,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金璐璐,女,1988年1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刘忠厚诉被告金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刘忠厚名下的在农业银行账号为的存款46,35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告金璐璐名下的别克牌轿车车籍,发动机号为100890545,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曹 红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苏晓秋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