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王文超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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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3:59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11-2号

原告吉林市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姜雪冰,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岩,该单位风险部经理。

被告王文超,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姜志华,男,汉族,1963年6月19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杨建萍,女,汉族,1964年1月7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鑫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超、姜志华、杨建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文超名下的二处房屋。担保人杨炳文提供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S000109726号的房屋作为担保。经查:担保人杨炳文提供的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该房屋不宜作为担保物。因原告已重新提供担保物,故轮候查封的房屋应予解除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杨炳文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S000109726号房屋产籍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杨静伟

二0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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