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效松诉孙中金等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30号
原告张效松,男,汉族,1953年7月27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董桂珍,女,汉族,1960年10月9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孙中金,男,汉族,1956年9月13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效松与被告董桂珍、孙中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中金名下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效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被告孙中金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S120052707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
2、查封原告张效松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船字第318152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