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连国诉付显生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40号
原告鞠连国,男,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付显生,男,汉族,1952年12月17日,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
原告鞠连国诉被告付显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我院已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付显生在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的工程款35万元,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付显生在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的工程款3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不得对本案被告付显生清偿。
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杨静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