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吉林市隆迪百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保字第37号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幡野一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市隆迪百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隆迪百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我院(2015)昌民执字第203号案件中的执行款199万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扣留被告吉林市隆迪百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执字第203号案件中的执行款199万元,期限为一年。
2、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为上海崇友东芝电梯有限公司,房屋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共富二村27号101-601、102-602室,建筑面积985.74平方米以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坐落于宝山区顾村镇10坊56-5丘,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晓秋
审判员 姜淑清
审判员 邓树清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