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相哲诉被告李美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0:0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38号

原告:尹相哲,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委托代理人:金学权,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美兰,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相哲诉被告李美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相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相哲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相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原告已预交575元),由原告尹相哲负担。

审判长  刘风春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亚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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