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相哲诉被告李美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38号
原告:尹相哲,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委托代理人:金学权,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美兰,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相哲诉被告李美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相哲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相哲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相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原告已预交575元),由原告尹相哲负担。
审判长 刘风春
审判员 李雪英
审判员 刘 瑶
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亚珍